1.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可以根據核定計畫內容的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例如,如果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核定了某塊土地可以使用作住宅用途,該土地原本編定為農業用地,政府可以申請變更編定這塊土地為適當的住宅用地。 2.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2 條第 2 項,如果前項核定計畫附有條件,則必須在條件成就後才能辦理變更編定。例如,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核定某塊土地可以使用作住宅用途,但有一個條件是政府還需要完成一些相關的基礎建設工程,只有在這些工程完成後,政府才能正式申請變更編定該土地的使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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