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置之。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3條的規定,重劃區內原有的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可以在實施重劃的過程中進行變更或廢置。這表示在進行重劃時,如果原有的土地需要做一些調整或者取消,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變更或廢置。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土地資源能夠有效地被利用和規劃,以滿足重劃區內公共需求的變化。在具體操作中,必須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變更或廢置的程序,並確保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例如,如果在進行農地重劃時,原有道路需要進行調整以滿足新的需求,根據第13條的規定,相關單位可以進行這種變更。又例如,如果原有的池塘或溝渠在重劃過程中變得不再需要,可以根據這條法條進行廢置,讓土地得以重新利用。當然,在實施變更或廢置時,需要根據相關程序和規定,確保相關的權益被妥善處理。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置之。
立法理由重劃區內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之規劃,應顧及整個重劃地區土地之便利,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已全無保留必要者,自得予以廢置;尚有部分可資利用者,則應變更,藉以節省重劃工程費用,減輕農民負擔。
重劃區內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之規劃,應顧及整個重劃地區土地之便利,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已全無保留必要者,自得予以廢置;尚有部分可資利用者,則應變更,藉以節省重劃工程費用,減輕農民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