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定之。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4條,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以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農業及水利等相關機關商討後定案。這意味著中央政府的農業和水利等相關部門將參與制定這些規範的標準和規格。 根據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四五○六七六號函的補充說明,當地既有的水路和道路用地如果在重劃後仍然需要用於公共通行、灌溉和排水等重劃區工程,則會納入農地重劃的範圍中。然而,這並不包括非重劃工程規劃設計的農路和水路系統。 參考資料: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四五○六七六號函補充說明
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重劃區之地形、地勢、土質、灌溉排水設施情形及自然環境不同,農民之經濟能力亦不盡相同,故本條規定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有關農路、水路建造物,如橋樑、涵洞、閘門、渡漕等,其規格宜予標準化,不僅適用方便,且有助於減低成本,節省費用。
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訂定工程標準之權責,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配合實務作業,明定應會商有關機關。 二、目前直轄市並無辦理農地重劃,未訂定本項標準,爰配合將此刪除,俾相關規範一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各重劃區之地形、地勢、土質、灌溉排水設施情形及自然環境不同,農民之經濟能力亦不盡相同,故本條規定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有關農路、水路建造物,如橋樑、涵洞、閘門、渡漕等,其規格宜予標準化,不僅適用方便,且有助於減低成本,節省費用。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訂定工程標準之權責,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配合實務作業,明定應會商有關機關。 二、目前直轄市並無辦理農地重劃,未訂定本項標準,爰配合將此刪除,俾相關規範一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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