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的農地坵塊應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坵塊的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義。這意味著,在進行農地重劃後,農地的劃分應考慮到是否能夠直接進行灌溉、排水以及是否臨近道路。具體的坵塊標準則由各地的主管機關規定。 例如,當進行農地重劃時,如果某個區域的農地在改造後可以方便地進行灌溉、排水並且容易與道路相連,那麼該區域的坵塊標準可能會將這些條件納入考慮,確定相應的坵塊範圍和大小。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便於農機操作,產品運送及避免灌溉排水導致糾紛,爰於第一項明定重劃後之耕地板塊,以直接灌溉、直接排水、直接臨路為原則。 二、重劃後耕地坵塊面積之大小,關係農業之生產與發展甚大。各地農業生產環境情形不同,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地形、土質、栽培作物、灌溉排水設施及使用之農機型式等適切定之,爰於第二項予以明訂,以利執行。
一、為便於農機操作,產品運送及避免灌溉排水導致糾紛,爰於第一項明定重劃後之耕地板塊,以直接灌溉、直接排水、直接臨路為原則。 二、重劃後耕地坵塊面積之大小,關係農業之生產與發展甚大。各地農業生產環境情形不同,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地形、土質、栽培作物、灌溉排水設施及使用之農機型式等適切定之,爰於第二項予以明訂,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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