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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16施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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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6條,重劃工程的施工時間應在重劃區內的主要作物收穫後進行。如果主要作物的收穫季節不同,應選擇對主要作物損害最少的期間進行施工。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農作物,確保施工對農作物的損害最小化。例如,如果在某個重劃區內主要作物的收穫季節是在春季,而另一個作物的收穫季節是在夏季,施工人員應該在夏季進行施工,以減少對作物的損害。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

立法沿革 1

(0691205 制定)

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因重劃工程之施工,影響農事之經營,及招致不必要之損失,爰明定重劃工程之施工,原則上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1205 制定)

為避免因重劃工程之施工,影響農事之經營,及招致不必要之損失,爰明定重劃工程之施工,原則上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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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第 16 條規定:「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地重劃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