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6條,重劃工程的施工時間應在重劃區內的主要作物收穫後進行。如果主要作物的收穫季節不同,應選擇對主要作物損害最少的期間進行施工。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農作物,確保施工對農作物的損害最小化。例如,如果在某個重劃區內主要作物的收穫季節是在春季,而另一個作物的收穫季節是在夏季,施工人員應該在夏季進行施工,以減少對作物的損害。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
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因重劃工程之施工,影響農事之經營,及招致不必要之損失,爰明定重劃工程之施工,原則上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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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因重劃工程之施工,影響農事之經營,及招致不必要之損失,爰明定重劃工程之施工,原則上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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