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第17條規定了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行拆遷時的公告等事項: 1.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若逾期不進行拆除或遷葬,或者無法通知到所有權人或墓主時,應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 舉例:一個位於重劃區的土地上有一座建築物,根據該條例,相關的市政府或縣政府應當公告並通知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在30天內自行拆除,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拆除或者無法通知到所有權人,則由政府代為拆除。 2. 根據條例,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補償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查定。但是,如果違反了第九條規定的公告禁止事項,則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的費用將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舉例:在進行重劃區內的土地拆遷時,如果某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需要拆除或遷葬,根據該條例,該建築物或墳墓的所有權人將獲得相應的補償金額。然而,如果該建築物或墳墓違反了第九條公告禁止事項的規定,則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的費用將由政府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除。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第九條規定禁止之公告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立法理由一、修築農路、水路時,應行通過之土地上,遇有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墓主每延不拆遷,致延誤施工進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處理程序,以利執行。又為保持我國慎終追遠尊敬祖宗之優良傳統習俗,若遇有其所有人不明之無主墳墓,乃規定應代為遷葬。 二、第二項明定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則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但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禁止之公告者不予補償。 三、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則有兩種,㈠為農地重劃計畫書之公告;㈡為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士石或變更地形之公告。而此「但書」規定之「公告」僅係指「禁止」之公告而言,並不包括農地重劃計畫書之公告在內。
一、修築農路、水路時,應行通過之土地上,遇有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墓主每延不拆遷,致延誤施工進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處理程序,以利執行。又為保持我國慎終追遠尊敬祖宗之優良傳統習俗,若遇有其所有人不明之無主墳墓,乃規定應代為遷葬。 二、第二項明定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則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但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禁止之公告者不予補償。 三、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則有兩種,㈠為農地重劃計畫書之公告;㈡為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士石或變更地形之公告。而此「但書」規定之「公告」僅係指「禁止」之公告而言,並不包括農地重劃計畫書之公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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