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重劃區內的土地在分配時必須依據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的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標示和權利,這是判定分配的依據。同時,如果有租約或核准承墾的情況,則以在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的承租人或承墾人為準。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 (最新修正時間:2021年5月27日)。根據該條例,土地分配應依據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標示和權利進行,同時該條例也明確了對租約和承墾的規定。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立法理由一、重劃土地之分配,乃係使參加重劃土地之位置、形狀及面積,為必要之遷動,於新設施之農路、水路間重行劃分坵塊,以利擴大農場經營面積,便利經營管理。其所需資料須先行調查明確,尤其土地權利關係人及土地標示,均須保持一定狀態,始克據以辦理。 二、本條明定重劃區內之土地,不論其權屬、地目、使用現狀為何,均應參加分配,並規定據以辦理土地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及土地標示、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為準。至本條前段所稱「權利」係包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在內。
一、重劃土地之分配,乃係使參加重劃土地之位置、形狀及面積,為必要之遷動,於新設施之農路、水路間重行劃分坵塊,以利擴大農場經營面積,便利經營管理。其所需資料須先行調查明確,尤其土地權利關係人及土地標示,均須保持一定狀態,始克據以辦理。 二、本條明定重劃區內之土地,不論其權屬、地目、使用現狀為何,均應參加分配,並規定據以辦理土地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及土地標示、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為準。至本條前段所稱「權利」係包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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