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第 19 條(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之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抵押權設定之登記,不在此限。
-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 第二項之停止登記期間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停止受理登記開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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