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清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水庫、池塘等項,為像片圖者,應相接在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
根據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118 條,河流清繪是指將河流、水圳、湖泊、水庫、池塘等地理要素以像片方式清晰地繪製出來。在製作正射底片時,需要將這些水體地理要素清繪在底片上,以便提供清晰的地理資訊。具體的應用範例可能包括測繪河流河道、湖泊的邊界以及水庫或池塘的蓄水區域等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