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應就土地位置、地勢、交通、水利、土壤及使用情況,並參酌最近一年內之土地收益價格、買賣實例,以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了縣(市)主管機關重新查定重劃區內單位區段地價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在進行估定時,主管機關應考慮土地位置、地勢、交通、水利、土壤、使用情況等因素,並參考最近一年內的土地收益價格、買賣實例以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如果有農地重劃協進會存在,主管機關可以參考該協會的意見來確定地價。 依照這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在重新估定重劃區內單位區段地價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形、交通便利性、水利條件、土壤品質以及土地的使用情況等。同時,主管機關還應該參考最近一年內的土地收益價格、實際買賣案例以及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等資料。此外,如果有農地重劃協進會存在,主管機關可以聽取該協會的意見來確定地價。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重劃區的土地位置位於交通便利的地區,地勢平坦,而且該區域的土壤品質也特別適合耕種。同時,最近一年內的土地收益價格和買賣實例顯示該區域的土地價值相對較高,而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也較高。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在重新估定該區域的地價時,可能會參考這些因素,並在必要時聽取農地重劃協進會的意見,以確定相應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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