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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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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之承租、承墾土地中之公地,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時,通知公地管理機關,限期檢送出租、放墾等有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當承租或承墾的土地中存在公地時,縣(市)的主管機關在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9條所規定的公告期間內,應當通知公地管理機關,要求其在限期內提供有關出租或放墾的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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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之承租、承墾土地中之公地,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時,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