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分配時,左列土地得逾越分配區予以集中分配。 一、同一所有權人在二以上分配區內之土地,未達最小坵塊面積無法在各該分配區內分配者。 二、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過多地區,無法於原分配區分配者。 三、同一所有權人一筆或二筆以上相連之土地,因農路、水路之修築,而分散在不同分配區者。
依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當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進行土地分配時,有些土地可以跨越分配區來進行集中分配。具體來說,以下三種情況的土地可以進行集中分配: 1. 同一所有權人在二個以上的分配區內擁有的土地,若未達到最小區塊的面積而無法在各自的分配區內分配時。 2. 位於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過多的地區,無法在原本的分配區內進行分配時。 3. 同一所有權人擁有的土地中,有一塊或兩塊以上的土地因為農路、水路的修建而散佈在不同的分配區內。 這些情況下,可以將土地跨越分配區進行集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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