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 1. 本條例規定的最小坵塊面積是根據該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的短邊十公尺計算得出的面積。 2. 第一項的標準不適用於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土地。 根據參考資料,重劃後的分配應根據原有土地的位置和主管機關的評定來進行,而最小坵塊面積的計算則是以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的短邊十公尺來判斷。然而,根據法規,這個最小坵塊面積的標準並不適用於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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