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合併時,應由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合併申請書,申請合併分配為一人所有。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當辦理協議合併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规定期間內提出合併申請書,請求將土地合併分配給某一人擁有。這意味著,在進行農地重劃時,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將多塊土地合併分配給同一個人擁有,他們應該在指定的時間內向相關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合併申請書。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在某個縣進行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A和B擁有兩塊並鄰的土地。根據農地重劃規劃,這兩塊土地可以被合併分配給同一個人。因此,該縣主管機關通知A和B在指定期間內提出合併申請書,申請將這兩塊土地合併分配給一人所有。如果A和B提出了合併申請書並符合相關標準,縣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農地重劃計劃進行合併分配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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