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進行調解和調處時,必須將調解和調處的結果以書面紀錄的方式進行記錄。對於調解和調處成立的案件,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給雙方當事人。如果調處不能成立,必須將處理意見連同調解和調處的紀錄擬具出來,函報上級機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調解和調處過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律的參考來源: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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