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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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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事人。
  2. 2.調處不成立,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案件,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函報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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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進行調解和調處時,必須將調解和調處的結果以書面紀錄的方式進行記錄。對於調解和調處成立的案件,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給雙方當事人。如果調處不能成立,必須將處理意見連同調解和調處的紀錄擬具出來,函報上級機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調解和調處過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律的參考來源: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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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