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6條,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的分配如果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形式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在接到異議後應進行調查處理。如果異議事項涉及他人權利,主管機關還應通知相關權利關係人進行調處。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的調處結果不滿意,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的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在五天內將其報請上級機關裁決。如果在縣內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則對於前述的調處案件,應先向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交付進行調解。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如果重劃後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的面積,縣(市)主管機關在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其根據查定的重劃地價,在限期內支付差額地價;如果逾期未繳納,則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出支付命令。而如果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小於應分配的面積,則應根據查定的重劃地價,發給差額地價作為補償。 以上解釋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包括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相關的法條及解釋性函釋。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及具體實例沒有提供,因此無法進一步分析。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在縣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者,前項調處案件,應先發交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予以調解。
立法理由一、重劃分配之土地,直接影響農民之利益,為重視農民權益,維持農村社會之安定,爰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規定該項異議之處理程序,以利執行。 二、為加速異議案件之處理,並積極為民服務,對於異議案件涉及他人權利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交重劃區農地重劃協進會或直轄市或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時,報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一、重劃分配之土地,直接影響農民之利益,為重視農民權益,維持農村社會之安定,爰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規定該項異議之處理程序,以利執行。 二、為加速異議案件之處理,並積極為民服務,對於異議案件涉及他人權利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交重劃區農地重劃協進會或直轄市或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時,報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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