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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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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本條例第28條所稱使用人指的是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這些人指的是土地的合法使用者或持有人,他們有權在農地重劃的過程中行使相應的權益或受到相應的保護。例如,如果一塊農地的地上權屬於某個人,該人在農地重劃的過程中有權參與相關的決策或享受重劃後的土地權益。如果一塊農地被租給某人作為農地使用,該使用人在農地重劃的過程中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面積提出異議或行使租約中的相關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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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