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本條例第28條所稱使用人指的是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這些人指的是土地的合法使用者或持有人,他們有權在農地重劃的過程中行使相應的權益或受到相應的保護。例如,如果一塊農地的地上權屬於某個人,該人在農地重劃的過程中有權參與相關的決策或享受重劃後的土地權益。如果一塊農地被租給某人作為農地使用,該使用人在農地重劃的過程中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面積提出異議或行使租約中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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