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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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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測量指界,辦理交接土地。
  2. 2.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應就其異議部分及其相關土地,於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完畢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內容是指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測量指界,辦理交接土地。這意味著在土地分配公告確定之後,主管機關應該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前往實地進行測量界址並辦理土地交接手續。 參考資料: 重劃土地法的變革 / 重劃爭議之解釋與進路-以衡平制度之角度 / 重劃歷程中如何界定「合理期待」-以國外經驗為主 / 承辦重劃爭議實例之解析及審理經驗分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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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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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測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