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租約變更或註銷登記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农地重划条例施行细则第43条,在租约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县(市)主管机关应将相关重划前后土地对照清单提交土地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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