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登記機關在辦理他項權利的轉載時,應依照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按照原登記的先後順序和登記事項進行轉載。如果是合併分配的土地,則轉載他項權利時應根據重劃前各宗土地的面積比率計算出各該他項權利的持分範圍,並在轉載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例如,如果在重劃之前有多個土地所有權人設立了抵押權,那麼在重劃後,這些土地的抵押權應該按照原有的先後順序和登記事項轉載到新的土地上,並通知相應的抵押權人。 2. 如果在重劃之前對土地進行了限制登記,除了適用前項的規定之外,還應該在轉載後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 例如,如果在重劃之前,某土地因為法院強制限制其處分而進行登記,那麼在重劃後,該土地的限制登記應該按照原來的登記先後順序和登記事項轉載到新的土地上,並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 3. 如果在重劃之前設定的他項權利因為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而消滅或被視為消滅,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這些權利列入冊送給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例如,如果在重劃之前,土地上存在房屋所有權,但重劃後該土地未受分配,則該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被視為消滅,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其列入冊送給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以上解釋參考法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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