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及限制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
農地重劃條例第30條指出,在農地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分配結果進行他項權利登記的轉載或塗銷登記。根據該條例,一旦土地分配確定,主管機關有權將原本設定的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轉載到新的土地上,或者從已分配的土地上塗銷他項權利登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和相關權益能夠依法有效轉移和保障。
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及限制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該管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視其權利存在與否,無須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以符便民之旨。 二、本條所稱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一、本條明定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該管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視其權利存在與否,無須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以符便民之旨。 二、本條所稱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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