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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31 條(地上權農育權之擬制消滅及其求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2. 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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