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關係人進行協調。
依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當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按照該條例第31條或第32條的規定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的補償時,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邀集權利關係人進行協調,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3月1日) 例1:如果地上權人要求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前的補償協議時,遭到土地所有權人的拒絕,地上權人可以申請縣(市)主管機關邀集權利關係人進行協調。 请注意,以上的解答是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的。由于提供的信息有限,可能还有其他相关的信息和条款,因此解答可能并非完整或准确。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