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以下項目: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的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等七項用地,以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在計算負擔時,需要先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然後根據土地受益比例來計算每一位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的比例。 二、重劃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包括施工費、材料費、區域性整地費、界標設置費、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拆遷補償費用以及貸款利息。在計算負擔時,根據土地受益比例和評定的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來確定每一位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的比例。 另外,第一項所列舉的公共設施用地和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重劃前已經通過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的土地。 母法及施行細則對於該條款的具體解釋和範例沒有提供,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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