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重劃費用負擔,其以土地折價抵付者(以下簡稱抵費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參加重劃之土地折價抵付之,於公開標售後,以所得價款歸還抵付。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重劃費用負擔中的抵費地是指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參加重劃的土地以折價方式抵付費用。這些抵費地在公開標售後,所得的價款會用來歸還抵付的費用。這一規定確保了土地所有權人在提供土地參加重劃時可以以抵費地的形式減輕自己的負擔,并在將來通過標售所得來償還抵付的費用。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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