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包含以下規定: 1.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 根據此規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拆遷的範圍,即限於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並將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自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後,如有餘額,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依法提存;如有不足,應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此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在進行代為拆除或遷葬之後,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將從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應領取的補償金額中扣除。如果仍有餘額,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領回,如果在限期內未領回,則根據法律規定提存。如果不足,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強制執行。 這些資訊可以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中找到依據,并且可以在相應的法條內找到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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