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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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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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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
所定應行拆遷之土地
改良物
或墳墓,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代為拆除或遷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並將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自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後,如有餘額,應通知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
人或墓主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依法
提存
;如有不足,應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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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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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區之選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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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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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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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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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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