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等級,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條的規定,基本控制測量的施測等級主要以一等和二等為主,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設立三等。這表示在進行基本控制測量時,通常會遵循一等或二等的施測準則,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使用三等的準則。據參考資料所述,這些等級是根據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而定,以確保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然而,若要提供更具體的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到最新版本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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