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測量完竣應編列暫編地號,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內。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5條的規定,宗地測量完竣後,應編列暫編地號並記載在地籍調查表內。這意味著在宗地測量完成之後,地政機關應該給予暫時的地號,並將相關資訊紀錄在地籍調查表中。這樣做是為了將測量結果確實地記錄下來,以便後續的土地登記業務能夠進行。宗地測量完竣後,暫編地號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內的紀錄也可以作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的依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測量工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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