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地區名稱。 二、日期。 三、氣候。 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 五、航高、航線及對地速度。 六、底片種類、號數及比例尺。 七、露光時間及沖洗藥品。 八、作業人員。 九、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16條,航空攝影記錄應該包括以下各項內容: 1. 地區名稱:記載攝影所在的地區名稱。 2. 日期:記載攝影的日期。 3. 氣候:記載攝影當時的氣候情況。 4. 飛機及攝影機型號:記載所使用的飛機及攝影機的型號。 5. 航高、航線及對地速度:記載攝影時的飛機航高、航線以及速度。 6. 底片種類、號數及比例尺:記載所使用的底片的種類、號數以及比例尺。 7. 露光時間及沖洗藥品:記載底片露光的時間以及沖洗所使用的藥品。 8. 作業人員:記載參與攝影作業的人員。 9. 其他有關資料:記載攝影中其他相關的資料。 例如,如果進行航空攝影的時候,攝影記錄中的日期是2021年5月15日,底片種類是黑白底片,號數是ISO400,比例尺是1:10000,露光時間是1/1000秒,使用的攝影機是尼康D850,這些資料都應該被詳細記載在航空攝影的記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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