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 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 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 三、航高過高或過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 五、底片有雲、陰影過長,模糊及其他因攝影或沖洗不良,致無法用於量測及製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17 條規定了航空攝影後應立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則應重新攝影或補攝: 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 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 三、航高過高或過低,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 五、底片出現雲、陰影過長、模糊或其他攝影或沖洗不良情況,無法用於量測和製圖。 參考資料: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00061 2. 地政專科土地測量學(第三版),作者:邱永昌、王詳鎮,出版日期:2016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