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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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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江河、溝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43條規定了在地籍測量中對於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的表示方式。根據該規定,這些地物的名稱應該使用三毫米至五毫米大小的宋體字書寫,而道路、江河等線狀地物則應該使用雁行字列的方式表示。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地籍圖冊中地物名稱的清晰可讀性,並且較為統一和美觀。這一規則的實施使得地籍圖冊能夠提供準確的地物資訊,方便民眾對於土地的認識和使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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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3 條規定:「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