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43條規定了在地籍測量中對於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的表示方式。根據該規定,這些地物的名稱應該使用三毫米至五毫米大小的宋體字書寫,而道路、江河等線狀地物則應該使用雁行字列的方式表示。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地籍圖冊中地物名稱的清晰可讀性,並且較為統一和美觀。這一規則的實施使得地籍圖冊能夠提供準確的地物資訊,方便民眾對於土地的認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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