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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