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0條,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以下內容: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二、圖號;三、行政區域名稱;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參考資料:地政司公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0條。 範例:假設重測某一地區的地籍,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該地的地籍原圖圖廓外需要繪註縱向為二公分、橫向為二點五公分的接圖表、圖號、行政區域名稱、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測量及檢查者的姓名並蓋章等內容。例如,若地籍測量開始日期為2022年1月1日,完成日期為2022年2月1日,測量及檢查者為王大明,根據該法規,地籍原圖圖廓外會有相對應的註記,以確保相關資訊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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