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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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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2條,如果土地的重測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但涉及的部分並不包含界址爭議,則可以申請進行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地形調整等程序。這意味著當界址爭議涉及的土地只佔了部分時,仍然可以進行相關程序,以便解決界址爭議以外的問題。參考資料:內政部地籍測量司,「地籍測量實施條例全文」(2021年8月26日),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18636/18636_09.htm

  • 土地分割名詞
  • 鑑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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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6-2 條規定:「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