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2條,如果土地的重測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但涉及的部分並不包含界址爭議,則可以申請進行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地形調整等程序。這意味著當界址爭議涉及的土地只佔了部分時,仍然可以進行相關程序,以便解決界址爭議以外的問題。參考資料:內政部地籍測量司,「地籍測量實施條例全文」(2021年8月26日),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18636/18636_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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