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9條的規定,針對採用圖解法進行土地複丈的情況,應依照該法規中第90條至第94條的規定進行辦理。另外,對於採用數值法進行土地複丈的情況,則需要按照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和第102條的規定進行辦理。另外,如果因地區廣大需要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則需要根據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的規定進行辦理。 例如,對於採用圖解法複丈的情況,根據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應依法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並自備界標,在實地進行測量並記錄界址點的坐標等資訊。而採用數值法複丈的情況下,申請人則需要按照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相應的申請文件並進行數值測量,同時記錄並比對實際界址點坐標信息。另外,對於因地區廣大需要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的情況,應參照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測量作業。 以上回答內容均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其相關條款進行解釋,並提供了相關規定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