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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2. 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3. 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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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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