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規定如下: 1.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者,應檢附界址曲折調整協議書,並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可達成減少地界線段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當土地界址有曲折需要調整時,必須檢附界址曲折調整協議書。此外,調整後的界址應達到減少地界線段的限制,並且如果是為了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則還需要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土地界址曲折調整的情況下,檢附了相關的協議書。該土地的使用性質需要與同一地段、地界相連的土地相同,並且減少了地界線段。另外,如果這些土地位於建築管理地區,還需要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的規定。 2. 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土地上存在其他項目的權利,則在進行土地界址曲折調整之前,必須先獲得該權利人的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土地上有其他權利,比如地役權或抵押權,當需要進行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時,必須事先徵得該權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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