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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2. 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3.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4.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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