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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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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2. 2.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3. 3.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4. 4.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的規定,合併申請複丈的土地應限於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若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其他權利,則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如全體所有權人的協議書、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的協議書(除非是為同一債權在數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且未涉及權利範圍縮減),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時,可以免除實地複丈的通知程序。如果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且其物權範圍僅限於合併後土地的一部分,則應在土地複丈成果圖上明確標示其位置。

  • 所有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理合名詞
  • 用益物權名詞
  • 土地複丈成果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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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