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的規定,合併申請複丈的土地應限於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若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其他權利,則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如全體所有權人的協議書、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的協議書(除非是為同一債權在數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且未涉及權利範圍縮減),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時,可以免除實地複丈的通知程序。如果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且其物權範圍僅限於合併後土地的一部分,則應在土地複丈成果圖上明確標示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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