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用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6條的規定,如果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的調整而新增土地,應畫在該段的地籍圖上並重新編號;如果有新增的地籍圖幅,則應與原有的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在地籍接合圖和一覽圖內,使用紅色表示。新增的土地應該將原有地籍圖上的界線和地籍接合圖幅使用紅色叉線刪除,地號使用紅色雙線刪除。 例如,如果某個行政區域的界線調整後新增了一塊土地,依照這條規定,該塊土地應該被畫在對應的地籍圖上並重新編號。如果因此新增了一個地籍圖幅,則應與原有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在地籍接合圖和一覽圖上使用紅色表示。同時,原有地籍圖上的界線和地籍接合圖幅應該使用紅色叉線刪除,地號則使用紅色雙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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