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7條,未登記的土地在進行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該測繪在該地段的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如果有新增的圖幅,應該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使用紅色線拼接在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 在此法條中,沒有提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然而,可以參考地政機關相關的規定、程序和指引,例如公告的方式和地籍圖的繪製方式。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地政機關的操作手冊、相關法規公告官網以及相關案例法院的判決。由於我們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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