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因移繪或測繪於各該地段地籍圖之土地,其重編或編定地號應以該地段最後地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7-1 條規定,對於因移繪或測繪而需要重新編定地號的土地,應按照該地段最後地號的次一號順序進行編列。這表示在進行重編或編定地號時,必須按照該地段已有的地號順序加以排列,以確保地號的連續性和順序性。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地政單位所提供的該地段最後地號及相關資料。例如,假設某地段最後地號為A地號,現在需要重新編定地號的土地為B地號,則根據此規定,B地號的編號應為A地號的次一號,即為C地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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