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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2. 前項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應將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之;辦竣更正登記後,應逕為塗銷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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