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地籍測量機關每年應對土地複丈圖和地籍圖進行核對,核對結果應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如果發現有不符合的情況,應詳細查明原因並依法進行訂正整理。 2. 如果需要進行更正登記,相關資訊有必要註記的,應在進行更正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在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該訊息。完成更正登記後,應立即將註記刪除。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複丈圖和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一致,並提出了相應的程序來解決不一致的情況。更正登記要經過相關機關的審核批准,並在登記事項中註記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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