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56 條規定了當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時,合併後的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果存在差異,應對原測量和計算進行必要的檢核,並在檢核無誤後按照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的面積為準。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土地合併後的面積符合原有土地面積的總和,並保證測量和計算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網站 -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4/month/m1-0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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