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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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h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司法機關囑託案件,就未登記建物之測量規定
#土登106-3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