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9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委託登記機關對已登記土地上未登記的建物進行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清算登記時的建物測量。在進行測量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會同登記機關人員一起辦理,並要求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舉例來說,如果法院需要對一筆土地上的未登記建物進行查封,法院可以委託登記機關進行建物測量,確定該建物的位置和面積等資訊。在測量完成後,法院指定的人員會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以確定測量結果。 參考資料: - 《法院組織法》第11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2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17&flno=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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