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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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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2. 2.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9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委託登記機關對已登記土地上未登記的建物進行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清算登記時的建物測量。在進行測量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會同登記機關人員一起辦理,並要求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舉例來說,如果法院需要對一筆土地上的未登記建物進行查封,法院可以委託登記機關進行建物測量,確定該建物的位置和面積等資訊。在測量完成後,法院指定的人員會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以確定測量結果。 參考資料: - 《法院組織法》第11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2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17&flno=269

  • 行政執行名詞
  • 查封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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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9 條規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