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平面圖之比例尺,以一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2條規定了建物平面圖的比例尺原則是一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減比例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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