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建物平面圖測繪的邊界劃分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建物的邊界以外牆的外緣為界。 2. 兩棟建物之間有牆壁隔開時,界線以共用牆壁的中心線為界;若沒有牆壁隔開,則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區分範圍來劃分邊界。 3. 如果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中有標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的陽台,那麼陽台的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且以附屬建物同時進行測量。 4. 地下層的劃分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中所載的樓層面積為界限。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最新修訂日期: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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