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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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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者,其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建物平面圖測繪的邊界劃分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建物的邊界以外牆的外緣為界。 2. 兩棟建物之間有牆壁隔開時,界線以共用牆壁的中心線為界;若沒有牆壁隔開,則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區分範圍來劃分邊界。 3. 如果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中有標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的陽台,那麼陽台的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且以附屬建物同時進行測量。 4. 地下層的劃分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中所載的樓層面積為界限。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最新修訂日期: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法規
  •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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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規定:「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