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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
  2.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3. 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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