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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2.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3.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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