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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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