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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2. 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3.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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