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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20 "√N (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20 "√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 '√N 2.支導線:1 '√N+1 '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2.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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