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條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在進行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可以適用本規則的規定,並且可以免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的程序。 按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述,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是指已經進行過地籍測量的地區。當在這些地區進行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可以按照本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而不需要再次進行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的程序。 這意味著在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進行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可以簡化程序,節省時間和人力資源。 例如,如果某個地區已經進行過地籍測量並編製了地籍圖,現在需要進行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條,可以直接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測量,而不需要再進行額外的程序,例如重新劃定重測區或進行地籍調查等步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